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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区块链数字版权应用白皮书(56页)

版权获取。版权的取得有两种方式:自动取得和登记取得。自动取得是《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所确立的原则,也是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版权法确立的版权取得原则。在我国,按照著作权法规定,作品完成就自动有版权。所谓完成,是相对而言的,只要创作的对象已经满足法定的作品构成条件,既可作为作品受到著作权法保护。版权登记是版权权利人享有该作品版权的一种初步证明。通过版权登记明确版权归属,有助于解决因著作权归属造成的著作权纠纷,并为解决著作权纠纷提供初步证据。 数字版权产业链。数字版权产业链可以分为上游、中游、下游和数字版权服务共四个部分。上游主要包括原创者和内容提供商,包括出版社、数字期刊报纸、唱片公司、游戏和动漫制作商、导演、音乐人、摄影师等企业组织机构和个人,数字内容作品主要涉及音乐、电影、电视节目、文学作品等。中游主要包括渠道销售平台等平台服务商。平台服务商本身不生产内容,主要依靠技术、网络渠道和流量入口优势,整合数字内容资源,对外提供检索入口和搜索等服务。平台服务商利用技术优势整合和运营数字资源,有助于内容提供商专注于优质内容生产。下游主要包括硬件终端生产商、软件终端开发商和数字发行商。终端生产商和数字发行商距离用户最近,可被认为是出版下游。数字发行商一般分为分销商,零售商和在线发行平台三类,在线发行平台是目前最主要的形式。 数字版权产业规模保持高速发展。根据国家版权局网络版权产业研究基地《2018 年中国网络版权产业发展报告》,2018 年中国网络版权产业规模达 7423 亿元,同比增长 16.6%[1]。其中,网络新闻媒体、网络游戏和网络视频作为网络版权产业主要构成部分,占总规模 85%。2018 年中国网络版权产业用户付费规模接近 3686 亿元,同比增长 15.8%。用户付费规模占整体市场规模的比重也从 2016 年的 44%增到 2018 年的近 50%,实现持续高速增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