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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灵活用工-同“工”异曲,化整为“灵”(47页)

根据国际劳工组织 181 号公约,灵活用工模式(Agency work)被定义为一种三角雇佣关系,即员工和代理机构签订雇佣合同,并派遣至第三方企业,完成第三方企业要求的工作任务并接受监督。灵活用工模式起源于发达国家,在欧洲被称为 Agency work,在美国亦被称为 Temporary staffing,在日本则被称为劳务派遣(不同于中国的劳务派遣)。本质上看,灵活用工是优化劳动力分配的一种用工方式。 因此从该狭义的角度看,灵活用工和劳务派遣是不同的概念,两者在合同形式、用工风险承担、派出人员后续管理、薪酬决定方式、收费标准等方面有明显差异。2014 年,《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出台,规定用工单位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或者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使用被派遣劳动者,且使用的被派遣劳动者数量不得超过其用工总量的 10%。此后,劳务派遣比例下降,其在人力资源服务市场中的地位也不断降低,部分被灵活用工模式所取代。 我们采用一个简易模型对淡旺季明显的岗位进行传统用工和灵活用工成本的测算,按下表假设测算,该岗位采用灵活用工模式可为企业节省约 20%的人力成本。主要原因为灵活用工模式能有效应对阶段性、季节性用工需求带来的劳动力闲置和短缺问题,提高员工使用率。除去应用于工作量波峰波谷分明的岗位带来的显性成本节省,灵活用工还兼具精简 HR 部门、转移用工风险、缓解裁员压力等作用,从而可以降低部分隐性员工成本。